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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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应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55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即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8月27日及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7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3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2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8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