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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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毛琳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众恩和机械设备经营部损失1491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众恩和机械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毛琳川负担117元,由原告机械经营部负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