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 青岛澳柯玛国际电工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网点中的150号网点房(房产证号:青房地权黄自变字第××号)立即解除查封,中止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