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
青岛澳柯玛国际电工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网点中的150号网点房(房产证号:青房地权黄自变字第××号)立即解除查封,中止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6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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