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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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连鑫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鑫连鑫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以不超过无锡鑫连鑫物资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上述债务范围的二分之一为限),***在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鑫连鑫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6元,由鑫连鑫公司负担,***对其中的122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