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CG2016009111);

三、被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购房款810,88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810,88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9.16元,减半收取6,35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9.16元,均由被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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