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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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9677.78元; 二、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7026.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支付部分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6154元,由原告***负担329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1820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4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