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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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台州市路桥万禧量贩歌厅(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路桥万禧量贩歌厅(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放映《中国好歌曲》作品(详见后附侵权作品清单); 二、被告台州市路桥万禧量贩歌厅(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3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万禧量贩歌厅(普通合伙)负担1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