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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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59574.1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