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洪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鹏都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鹏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洪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3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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