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286号 锦屏县人民法院、杨宏烨、龙向林、龙本建: 移送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宏烨、龙向林、龙本建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将罚金刑罚及退赃移送强制执行,同案移送杨宏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宏烨、龙向林、龙本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4000元,分别退赃4000元、4000元、2000元。 案件立案执行前,杨宏烨已缴纳罚金10000元,需退赃4000元,龙向林、龙本建没有缴纳罚金亦没有退赃。在执行过程中,杨宏烨已退赃4000元,龙向林缴纳罚金10000元、退赃4000元,龙本建缴纳罚金4000元、退赃2000元。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经本院委托评估,评估价值108元,经过拍卖,成交价720.6元,竞买人已支付价款。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至此,杨宏烨、龙向林、龙本建罚金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7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