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上网稿)

发布于:2021-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宇航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宇航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航给付赔偿款35176.56元,案件受理费442元、执行费4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私下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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