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上网稿)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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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宇航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宇航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航给付赔偿款35176.56元,案件受理费442元、执行费4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私下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