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
淇县玖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02执异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朝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于2019年3月1日对本院(2017)豫0602执139号执行裁定书及腾房公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称:在法院查封玖洲国际商贸城23号楼之前,2017年10月26日异议人与淇县玖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合法占有6处房屋,并支付全部租房款。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602执139号执行裁定书,在查封拍卖房屋过程中,没有公告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损害了异议人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因此,请求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中止对异议人承租的鹤壁市淇县桃园路西段南侧玖洲国际商贸城23号楼房产的执行,并撤销腾房公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豫060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钱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0602执139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0602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房地产,依法拍卖其名下房产(玖洲国际商贸城23号楼),并于2019年2月20日张贴腾房公告。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2016)豫060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钱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拍卖其房产,属于合法执行行为。现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1月1日***与淇县玖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玖洲现代物流园租赁合同。因本院查封拍卖的是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并非淇县玖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产,故异议人***要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玖洲国际商贸城23号楼的执行,并撤销腾房公告,该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尤文广

审判员  张志昊

审判员  付红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玉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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