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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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年归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5589.98元,利息(截至2021年3月29日)8889.63元,合计314475.6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的利息; 二、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名下的抵押物赣C×××××小车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8.5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