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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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县君标箱包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第126305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和县君标箱包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1250(已预交1300元),和县君标箱包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