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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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4836463号“MARCO马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立即销毁侵权商品; 二、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