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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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44098.43元并支付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