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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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借款本金499800元、利息(含罚息)7532.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后续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判项二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河东大道20号中地凯旋城三区1号楼4单元1104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20392、2011020393)所得价款在被告***、***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律师费24563元;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计456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0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