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70万元。 被告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