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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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粤0983执保136号 申请人郑富中与被申请人周辉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983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星河湾支行62×××73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220.1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2.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村支行62×××80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3.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林海岸花园支行62×××83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4.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村支行62×××46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5.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新里支行62×××88_0103_2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6.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新里支行62×××88_0103_3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5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7.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雅居乐支行73×××99CNY0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1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8.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支行62×××07_2000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8.8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9.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荔城支行62×××17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0.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南开支行62×××17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1.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美林海岸花园支行62×××45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2.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新里支行62×××88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3.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支行62×××08_20002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4.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8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5.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10×××55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6.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62×××65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7.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新里支行62×××11_156_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8.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62×××96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19.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以6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20.冻结被申请人周辉罡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0.6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应当提交本件。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