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4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怀、李娟、李新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16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怀、李娟、李新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怀、李娟、李新爱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豫16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