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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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2960元及利息(利息以372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已经给付的9800元和1000元共计10800元从中扣除),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顺德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76。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保费1500元,共计6500元,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顺德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76。 三、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计4062.5元,由原告***负担24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82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以上款项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