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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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大柘镇华洋村民委员会 遂昌县大柘镇华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大柘镇华洋村民委员会、遂昌县大柘镇华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茶叶地毁损补偿款23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