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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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