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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