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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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邓海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永顺支公司,营业所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753355332J。 负责人王迪,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海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永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永顺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海军于2021年8月2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24039.2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永顺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永顺支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主动支付垫付款24039.28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