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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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90000元和利息36367.28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0年12月9日的罚息117600元和复利10568.3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7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