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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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拓达椅业有限公司 诺浩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常州拓达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交付模具9付(NPR模具3付、海绵座垫模具4付、扶手模具2付); 三、驳回诺浩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诉讼费3970元,三和公司负担3870元,由诺浩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三和公司负担2750元,由诺浩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