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欠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89716.64元及利息(分别自2015年3月1日、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日、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分别以7963.13元、9555.75元、11148.38元、11148.38元、4246元、9555元、11680元、11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其中12741元,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5元,由被告河北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29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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