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9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7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6元,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4.6元,由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9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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