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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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煤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251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以未付款数额1025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给原告利息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中煤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2350元,或者提交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