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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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泰琪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泰琪玻璃有限公司给付玻璃货款391788.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7元,由被告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