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村民委员会潮瑶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村民委员会潮瑶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8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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