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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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惠元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852元; 三、驳回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93元,减半收取58.96元,由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