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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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垫付的投资款19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双方合伙体在浙江恒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的案涉二条1600熔喷布生产线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移;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评估费11469元,合计16969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0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6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5-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