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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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杭州富氏达时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97564.25元,支付罚息21150.40元,并继续支付以29756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33125%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杭州富氏达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杭州富氏达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氏达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