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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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7732.87元(计算至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231249‰另行计算)。 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后收取122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