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02执恢23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祁峰与被执行人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许水林、沈菊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恢235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