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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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清娥、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8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康清娥、***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28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6328元,由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