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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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市祥泽布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桂平市天达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20日为271280.32元,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92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票款本金1987301.2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20日为88435.03元,2016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第三人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安河江开发区)大成路土地和房产(车间、办公楼、宿舍楼)[权证号码分别为:明国用(2007)第××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在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和以下应由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审被告***、***、广西桂平市祥泽布业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桂平市天达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第三人佛山市正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13882元,减半收取5694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61941元(原审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