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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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 青岛东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2999256.63元,罚息23639.17元、复利49.78元(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罚息、复利; 二、***、***、***、***、***、德仁医院、德仁公司、东瑞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对***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处抵押房屋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07元(原告已预交),由***、***、***、***、***、***、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