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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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泊头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963242元及违约金15000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泊头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62854米、扣件40680个、油托5000根、钢跳板200块,或按市场价格给付等值价款;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