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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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给付原告泊头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963242元及违约金15000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泊头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62854米、扣件40680个、油托5000根、钢跳板200块,或按市场价格给付等值价款;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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