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 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2500元、搬运费30000元; 二、被告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3元,由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负担2788元,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