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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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410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货款155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尚欠货款179410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0元,由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