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380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19304.91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4363.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4941.61元(执行时扣除已经垫付的5000元); 二、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7713.21元、护理费8755.51元、伤残赔偿金1403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38099.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7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以上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52404.63元(4363.30元+14941.61元-5000元+38099.72元)、诉讼费用707元合计53111.63元。 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