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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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 馆陶县众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506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住***。 负责人:高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亮,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馆陶县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馆陶县供电分公司、***、***、***、馆陶县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申会民 审判员高俊玲 人民陪审员王晓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慧静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