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宇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相关费用损失66497.45元,被告浙江宇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相关费用损失35806.32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6.40元,被告浙江宇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6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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