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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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1执恢78号 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 苏彬、梁惠超: 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彬、梁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桂0921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苏彬、梁惠超应支付饲料款41244元及利息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18.6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彬、梁惠超已履行完毕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桂0921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