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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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桂平市鸿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给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已支付的43万元利息,从中抵减)给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桂平市鸿霖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平市鸿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鸿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8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