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浚县祥华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浚县祥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8.3125‰支付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3197583.45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46875‰支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浚县产业集聚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上述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浚县祥华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6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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