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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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在4246744.59元范围内对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各承担十一分之一的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8元(已减半,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1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